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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金日科技从合作方日本某船运公司了解到,从2014年3月起,日本海关将要求AFR(Advance Filing Rules)舱单发送。如同美国的AMS、欧洲的ENS、加拿大的ACI,在未收到日本海关同意出运的回执之前,货物将不能上船。
2012年3月30日,日本国会通过一项“关税法”修正案,明确了出港前预申报制度,对于计划进入日本港口的船舶,要求船公司或无船承运人原则上必须在船舶离开境外装船港24小时前,以电子数据形式向日本海关预先申报船上装载的集装箱货物的舱单资料。该制度将于2014年3月实施。操作测试已于2013年11月5日开始,2014年2月28日截止。
海运集装箱货物舱单资料的预申报,须通过日本进出口港湾关联情报处理中心株式会社管理和运营的电子数据处理系统(NACCS)进行。如果日本海关认定货物具有高风险,将通知船运相关方建议放弃装船。如果该舱单资料不正确,将要求船运相关方进一步传输资料或更正资料。
为确保我国输日产品顺利出口,国家检验检疫局提醒相关企业:充分了解日本对进口货物的检验检疫要求,发货前积极与日方客户及船公司联系,确认货物是否属高风险货物及舱单资料的准确性。鉴于该预申报制度操作测试已开始,各出口企业应积极参与测试,如遇问题可提前与日方协商解决,避免该制度正式实施后,因预申报方面的问题导致出口货物被日方船公司弃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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